黑大校发 [2005] 44号
第一条 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的制定依据、目的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管理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以期确保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依法筹措和使用资金,依法规范校内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及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及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制定原则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有关人员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照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
第二条 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黑龙江大学经济责任制的约束对象是校内各级经济责任人,即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制定经济管理办法、从事经济业务等与经济事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校长、主管财务和经济业务的校领导、副校长、财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二级核算单位财务主管、财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集体决策的经济责任
一、学校对重大支出项目的安排、经济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财务管理体制确立与改变、财务主管人员任用和变动等与经济相关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和报告制度。
二、凡属领导集体决策的经济工作重大问题,要在纪要或决议备忘录中记载参与决策的人员名单,必要时实行签名的办法,明确个人意见(同意、弃权、反对等)。
第四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
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实施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领导责任。
三、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和办学资金筹措计划,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审定学校重要的经济政策、分配制度,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
五、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责任。
第五条 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或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
一、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是学校财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三、主持编制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筹措资金和对外投资计划等。
四、维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主持清理学校的债权、债务。
六、协助校长或在校长授权下代表校长对学校的经济发展和重大投资等做出决策。参与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的制定、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研究审查。
七、组织审议校内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八、负责对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提出方案,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
九、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政策等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提请校长处理。
第六条 副校长的经济责任
一、副校长是其主管工作的学校主要负责人。
二、审查分管业务或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
三、负责领导各分管业务部门按照学校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
四、按其分工,对所签署的经济业务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是学校财经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长是部门第一责任人。
二、财务处长在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学校的财经活动进行归口管理,对财务处的全面工作负责。
三、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四、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校内财经行为。
五、按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各项业务。
六、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的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七、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协助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处理学校的债权债务纠纷与遗留问题。
第八条 财务处副处长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处长工作,执行处长工作会议决议。
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三、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四、按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批各项业务。
五、参与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六、负责学校的会计核算质量和决算的编制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主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对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工作。
九、监督和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十、协助处长调动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
第九条 二级核算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一、二级核算单位(包括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责任人,对本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
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三、遵守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经济监督和检查,对学校利益负责。
四、依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组织本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核算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分配办法。
六、保障本核算单位财会人员正当履行职责,保证上报的各类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并签名盖章。
七、维护本核算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确保按学校制定的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费、利和返还工资。
九、企业负责人对学校投入的资产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二级核算单位财务主管的经济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
二、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三、执行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和经济管理办法。
四、按财务规章制度和程序审批各项业务,对所签属的业务负责。
五、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维护单位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保证各类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正当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一、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确保本校(或本校二级核算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
二、执行学校的各类经济管理办法。
三、熟悉本岗位的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办事,对超越权限的事项要逐级报批。
四、正确反映本校(或本校二级核算单位)各项经济收支活动,保证会计核算及其资料的真实、准确与合法。
五、依法实施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和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的落实、考核与监督
一、各级经济责任人,上岗前必须熟悉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备必要的经济、法律知识,具备懂法和依法办事的必要条件。
二、学校财务处负责组织校内财务主管和会计人员参加省财政举办的一年一次的业务培训,以便使学校各级有关责任人更好的贯彻落实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充分发挥学校审计处的作用,做到监督经费合理有效使用,帮助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四、落实经济责任与人事考核制度相结合,各级经济责任的考核要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学校纪、监、审及财务处有权对各级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经济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责任的追究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按照会计法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三、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五、本规定自
二零零三年八月一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