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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金收付经手人负责制”的通知
2015-12-10 14:41  

全校各单位及师生员工: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依照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学校对资金收付业务实行经手人负责制,并对具体程序规范如下:

一、收入资金的交款程序

1、凡是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构成服务关系应收的一切资金(如:合作办学、房租、场地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派专人陪同交款人到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并向会计人员提供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的交款说明(包括业务或合同简要内容、应缴额度、实缴金额、剩余待缴额度)。

2、财务处会计人员收到资金并按交款说明审核无误后,根据其业务性质出具相应收款凭证(税务通用发票、非税收款收据、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校内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等)。

3、收入项目结束的最后一笔业务,主管部门需持已交款的收款凭证(或复印件)和财务处对所缴资金总额进行一次性核对。

二、应付资金的付款程序

1、凡是与学校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以及构成服务关系应付的一切资金(如:卫生费、排污费、维修工程、供暖水电等),必须由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派专人到财务处,提供应付款信息(包括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款项用途等),并持按权限审批过的业务凭证交会计人员实施支付,不能立即提供结算凭证的,还要继续催办直到手续完备交到财务处为止。

2、对于常设应付款支付项目,主管部门应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中。

三、校内日常业务的经营支出按原管理程序办理。

                           财务处

                        20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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