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审计厅、民政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监〔2013〕5号)的规定,全校各单位在收取各类费用后应立缴学校,不许留有现金。财务处在工作日内全部受理,在非工作日内如有大量缴费情况,各单位应事先与财务处沟通,财务处安排专人收取。望各单位遵守执行。
财务处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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