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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关于规范各单位自筹资金使用的原则意见
2015-12-02 15:50  

为严格贯彻“四部委”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文件精神,统一政策,严肃纪律,现就各单位自筹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    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形式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通过办班、社会服务等各项活动所取得收入并按学校规定分成给各单位的财政性资金。

二、    单位自筹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各单位自筹资金鼓励用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生活动、党务工作、社会服务等公用支出。

(二)各单位自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的发放原则、方式

1、人员经费发放原则

在用于发放人员经费时要向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教职工倾斜,要充分体现高等学校服务社会的职能,体现按劳分配、绩效管理的原则,避免“大锅饭”。

2、人员经费发放方式

人员经费的发放要以“工作量”为计量单位,每个工作量相当于一个标准课时量。工作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从事社会服务过程中所体现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教研活动及学业导师所产生的工作量(此处的教学工作量不包含学校正常安排的所有教学活动所产生的工作量)。

2)承担本单位公共管理、公共事务、对外服务等所产生工作量。

3)确因工作需要并经过严格考勤的加班工作量。

三、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额度及比例

1、学校将根据各单位自筹资金实际拥有情况、公共服务贡献的大小及学校年度预算总量情况,对各单位自筹资金年度使用进行总量控制,并以预算的形式下达,支出不得超出预算。如遇临时性的社会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加预算。

2、各单位自筹资金用于发放人员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年度自筹资金预算总额的60%

四、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自筹资金使用办法、工作量发放标准等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加班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禁止利用自筹资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1、各单位不准自定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自筹资金购买购物券(卡)发给个人,或以其他形式变相给职工普遍发钱、发物。

2、不准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

3、不准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六、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黑龙江大学

20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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